作者|余子晨 宋艺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对于矛盾重重的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可能还有调解余地,但在面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探望权的履行这两项涉及亲子关系的权利时,即使是高学历、高素质,享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父母也会变得不冷静,一旦处理不慎,除了加剧对夫妻、子女、双方父母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外,甚至经常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 随后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这两部法律都为夫妻离婚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抚养权等问题作出正向的指引。现笔者将结合社会现象、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对处理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与总结。
一、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1.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标准
关于抚养权归属,《民法典》中的规定为:
《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具体案例中,就抚养权的归属,如双方实在无法调解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不改变子女平时的生活环境,一般会充分考量双方的经济能力、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住房情况、子女的上学、生活现状、对子女的抚养方式、教育环境等,综合分析双方利弊、倾听子女的意见,作出对子女最有利的裁判。
2. 不得以隐匿、抢夺子女的不正当手段,争夺子女的抚养权
(1)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往往因抚养权的归属矛盾激烈
在离婚纠纷中,很多父母会因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巨大争议,进而产生纠纷,甚至产生一种错误的想法:“只要我以隐匿、抢夺的方式把子女控制在身边,增加执行难度,就可以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这样不择手段的争取方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对此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明确的禁止性条款明确否定了当事人“法院会因为考虑执行难的问题,所以谁先控制子女谁就能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不当想法。
3. 爱子心切可以理解,但应理智处理抚养权纠纷
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恶劣行为争夺子女抚养权,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会影响法院对抚养权判决的倾向,更会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实在不可取。
二、探望权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1.探望权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 探望权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我不要抚养费,可以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吗?
离婚的夫妻之间往往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很多单亲妈妈/爸爸会问,我不要他/她付抚养费,可以不让他/她来探望子女吗?
其实,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子女父母权利,不以当事人支付抚养费为条件,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付抚养费为由阻止探望,同样的,另一方也不得以对方不让自己探望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如在争夺抚养权、行使探望权方面出现纠纷,当事人也不能自行决定限制对方的权利,还是应该前往法院诉讼,理智的处理问题、化解纠纷。
他/她不让我探望子女,怎么办?
有些夫妻离婚时子女还十分年幼,年幼的子女往往比较依赖陪伴自己生活的一方,对另一方并不熟悉,在加上双方感情不和、矛盾剧烈等种种原因,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希望另一方过多的探望子女,针对这种情形,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出现困难,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甚至引发了社会矛盾。
针对此情形,部分法院既考虑到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思念子女、渴望探望子女的急切心情,同时也考虑到子女目前尚年幼,与另一方较长时间没有接触和沟通,故设置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在抚养子女一方的陪同下进行探望,且对探望时间和地点亦作出相应限定。这样既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也可以保障亲权的实现,更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与父母的感情培养,一举两得 [参考案例:(2016)沪01民终769号] 。
同时,部分法院开设有试点,让社工、法院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针对父母离异后与年幼的子女不熟悉的情况,指定地点,由社工陪同、引导父母进行探望,指导不熟悉的父母与子女相处,避免固定式探望方式及陌生的生活环境给年幼的子女带来的不适宜,更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综上,抚养权、探望权看似是属于夫妻双方来行使的权利,但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即使是处于对子女的爱护,行使权利也应充分考虑到子女的自己的生活习惯与情感需求,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因此,在出现矛盾、争议的时候,如采取过激的方法争取权利,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反而会得不偿失,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过于情绪化,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要让爱子之心反而成为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