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可能会有哪些后果?
发布日期:
2021-12-16

作者|余子晨 宋艺


随着房价上涨,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对于房屋归属、权利分配的争议较大,其中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另一方婚后被登记房屋共有人的纠纷尤甚。

 

有些人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一旦将另一方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即意味着将房屋份额赠与了50%;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即使将婚前房加名,离婚分割时也是考虑出资方和婚后还贷方来,加名字其实只是一种心里安慰,也不能真正的享有权利。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来认定的呢?请看下面三个案例。

 

案例A


老张的妻子去世后,老张决定与丁女士再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8年底,在丁女士的强烈要求下,老张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为与丁女士共同所有。

 

2019年,丁女士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老张的儿子小张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老张与自己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恢复至老张一人名下。

 

开庭审理中,法院查明,老张所有的房屋最初虽然只登记了他一人姓名,但实际上是老张与已故妻子共同购买,老张的妻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且老张与小张并没有进行析产。

 

换言之,系争房屋中的部分权利为老张已故妻子的遗产,而具有遗产属性的财产未通过继承确定归属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权属变更,在没有经过小张同意的情况下,老张将房屋加了丁女士名字赠送的行为,侵犯了儿子小张的合法权益。

 

故最终法院的判决为:老张与丁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恢复至老张一人名下。

 

案例B

 

小赵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与小孙结婚,婚后不久,小孙要求小赵在该房屋上加名字,并支付了少量的钱款,小赵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之后二人的孩子降生。

 

孩子三岁时,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套房屋,小赵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婚前全款出资购买,自己虽将小孙登记为共有人,但考虑到对房屋的出资和贡献,小孙不应该分得任何房屋权利与折价款,应撤销赠与;但小孙认为,产证显示自己是房子的权利人,小赵既然自愿将房屋份额赠与自己,且赠与已完成,更何况自己还付了少量的钱款,故不能撤销赠与,且有权分得房屋50%的权利。

 

在该案中,法院严格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在考虑到房屋权利登记情况、小赵生育子女、小孙支付的少量钱款、双方在婚姻中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后,判决房屋由小赵所有,但小赵应向小孙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35%的折价款。

 

案例C

 

秦女士、黄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黄。黄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后,黄先生加了妻子的名字,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大、交流沟通不畅,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秦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秦女士认为,丈夫一直在家,从不外出工作,家里的开销都由她支出,丈夫也对她关心不够,很少与她沟通;但黄先生认为,自己有稳定的房租收入,秦女士虽一直在外工作,但经常更换、工作不稳定,也很少照顾女儿,且喜欢将离婚挂在嘴边,不照顾他的感受,才导致双方积怨日深,最终走向离婚。

 

无论理由如何,双方均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秦女士认为,三套房均登记为二人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各占50%,同时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黄先生说,三套房屋均系他个人独自购买,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加了名字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秦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黄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秦女士仍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黄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秦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分析上述三个案例可知,同样是一方婚后在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上“加名字”,最终的结果却各不相同。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一般裁判的思路是什么呢?

 

1. 赠与人签署赠与协议,将房屋份额赠与给他人,前提是所赠与的财产必须完全属于自己。

 

在案例A中,老张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与小张共有的房屋赠与他人,损害小张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无效,加了名字也没有用。

 

2. 如果已经完成了赠与财产的转移,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可随意撤销。

 

在案例B中,基于小赵已自愿将小崔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且小孙做了少量出资贡献,只是未约定比例,在此情况下法院酌情认定小孙应享有的比例为35%。

 

3. 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意味着各自占有50%的份额。

 

在案例C中,黄先生虽自愿将三套房屋加了秦女士名字,但并未约定各自的份额,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房屋的出资多少、贡献大小、子女由谁抚养、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既维护了秦女士与黄先生的利益,也遵循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综上,同样是“给配偶加名字”,后果都不一样。因此,在接受赠与、处分财产之前,应提前咨询律师,了解法律规定,才能既满足双方的需求,又控制可能的风险,让“爱的代价”不要过于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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