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和云学院之《民法典》系列讲座直播第三期精彩内容回顾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改革与发展
发布日期:
2020-06-21

作者|韩强


第三期精彩内容回顾

 

博和云学院之《民法典》系列讲座直播第三期精彩内容回顾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改革与发展

主讲人

韩 强  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

融资租赁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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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体现了四大特点。

 

首先,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侵权责任编聚焦生态环保、高空抛物等社会热点,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在“民”与“法”之间彰显为民情怀。

 

其次,总结经验,吸收成果。侵权责任编将“创新”与“整合”协调搭配,以实践效果为标准做出取舍扬弃。

 

再次,平衡利益、全面保护,侵权责任编从社会发展和百姓期盼出发,寻求“权益保护”和“自由保障”的最大平衡。

 

最后,独立成编、细化责任。侵权责任编增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时代性和系统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方案”。

 

0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将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作出一些修正。

 

例如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强调了过错责任中的“损害要件”,将“造成损害”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能够有效避免对侵权责任的构成出现理解或适用的偏差;

 

第1167条区分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提示前者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与后者侵权之债在性质上的区别;

 

第1173条完善了过失相抵的规则,强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并增加了对同一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话,也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第1176条增设“自甘冒险”规则,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但对于“文体活动”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应当从其具有“冒险性”、“风险性”出发,不能被“文体”的字面意思束缚;

 

第1177条确定了自助规则,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赋予其自力救济的补充方式。

 

02、“损害赔偿”部分

 

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充分体现民法权利救济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1179条对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增加了实践中常常产生的“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1182条完善侵权获利剥夺的规则,在损害本身的价值难以估量时,反相思考按照侵权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来认定和计算损害赔偿;

 

第1183条吸收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裁判的经验,明确自然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并在第1183条第2款规定了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具有人身纪念性质的特定物品所承载和反射的特定主体的精神利益,例如结婚纪念物、祖先遗留物品等;

 

第1185条顺应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趋势,增设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需根据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2017年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遭到了巨大的争议,公平责任被污名化,民法典第1180条对公平责任的适用作出重要修改,限制了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明确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改变《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过于宽泛的规定,避免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无法准确地进行判断。

  

03、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首先,侵权责任编对责任主体进行了一些特殊的修改和创新,包括增加了“受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规定了雇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的内部追偿权;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相应的补充责任”改为“相应的责任”;增设定作人责任的规则。

 

其次,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强调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需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措施采用更加灵活符合实际的表述;明确网络用户“反通知”的权利,以及规定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减少不合理维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此外侵权责任编拓展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并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制度,增设教育机构的追偿权。

 

04、“产品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编在产品责任方面适当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产品质量严格把控的社会导向意义。

 

此外还增加了对产品跟踪观察的义务,一方面明确停止销售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产品召回时的费用承担规则。

 

0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主要的修改和变化是增加了机动车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相关规则;

 

增加了挂靠、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盗抢机动车的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明确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的适用顺序;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具体情形和好意同乘时减轻责任的相关规则。

 

06、医疗损害责任

 

首先完善了患者知情同意的规则,将原来的“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并增加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其次将遗失病历资料增加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一种法定形式。

 

最后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07、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聚焦生态保护,写入“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侵权责任编新增了生态破坏责任这一新型侵权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属于危险责任(或称严格责任),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明确规定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和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

 

08、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高空抛物问题一直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了强化对人们“头顶上安全”的保护,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宣示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否定性立场;二是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增加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的追偿权;四是强调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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