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和云学院
“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3月,全国律协发出《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这一新形势下,对律师为涉黑恶案件依法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出现很多法律风险。有些法律风险是原本就存在的,有些则是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
律师在为涉黑案件辩护时,应避免执业行为不合法、不规范、不谨慎而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辩护律师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只有这样,辩护人才能利用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执业风险的防范对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在涉黑案件中更应该注意各种风险的防范。
课程预告
4月27日晚上 19:30,博和云学院将举行『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七期,邀请安徽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副主任、安徽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黄奥,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杜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主任、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胡婧三位嘉宾,采用多地连线直播的形式,就“那些年我们躲过的坑——涉黑恶案件辩护风险防范”这一主题作深度解读。
本期微论坛邀请的三位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摸爬滚打多年,将根据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并结合有关案例,从如下角度探讨涉黑恶案件辩护风险防范:1、如何确定合适的委托人?同案犯?在逃犯?2、会见与恰当沟通。能否传递物品信件?哪些话可以带?3、与承办人沟通有哪些注意事项?4、阅卷、核实证据、调查取证的界限?5、法庭是否真的可以畅所欲言?
敬请关注4月27日,博和云学院『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七期《那些年我们躲过的坑——涉黑恶案件辩护风险防范》。
直播时间
4月27日 :19:30—21:00
微论坛主题
那些年我们躲过的坑
——涉黑恶案件辩护风险防范
微论坛主谈人

主讲人:杜 平
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讲人:黄 奥
安徽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刑辩分所副主任
安徽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

主讲人:胡 婧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前资深检察官

参与微论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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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微论坛回顾

受贿犯罪具有三个层次。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职务行为所得知的市场信息,还是说通过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才获得了购买机会;2.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正常的职务行为,还是为他人谋利的具有主观意向和客观表现的行为;3.在表现形式上,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还是收受贿赂行为,即是否符合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模式。
刑事案件的认定结构是从证据到事实、通过事实确定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案件证据是指控犯罪的第一步,从证据还原事实是案件的第一个跨越阶段。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来说言词证据占据比较大的体量,但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还需要更多类的证据参与其中。比如在行受贿案件,谋取利益事项的具体的书证、钱款的来龙去向的书证,都是一些非常基础的证据结构。在这里还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即便言词证据本身形成了逻辑自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实现是需要通过生活经验去论证的。
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主动取证的情况不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更少。虽然《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但实践中,辩护人主动取证的情形仍是少数,这种情况一方面受限于取证对象拒绝向辩护人或是律师提供证据,即取证资格受限;另一方面则受限于辩护人的取证能力等因素,包括取证风险。我的几点考虑是,在取证方法上,辩护人尽量参照诉讼规则中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要求开展取证工作,比如言词证据取证尽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书证的提取签署提取信息等。出于取证风险的考虑,在取证的种类上可以从案件外围证据进行固定,核心证据依法申请司法机关进行提取固定。
辩护策略的确定上有三个要素:第一点,案件中证据的薄弱点和争议焦点是什么。专业意见是和司法机关交涉的抓手和前提,是基础。第二点是司法机关最在意的是什么,他们最注重的价值什么。第三点是当事人和家属的顾虑是什么,虽然我们是看到了卷宗材料,但是实际上监委掌握的材料可能远不止我们看到的这些,是否还有其他潜在的事实和人员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顾虑,这方面还是要充分沟通的,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和司法机关交涉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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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本质在与权钱交易,在论证上有三个主要层次,钱在哪里,权在哪里,钱与权的交易和关联在哪里。更进一步的考量在钱与权的交易过程中,谁占主动地位。
——宋晨律师
在监察全覆盖和扫黑除恶的大趋势下,职务犯罪呈现高发趋势,出现被告人年龄两极化。职务规格多样化等特点,当事人范围几乎涵盖国家机构的所有形态。律师在职务犯罪中介入范围广泛,虽然留置期间不能担任辩护人,但是进入刑事程序后,多数案件都有辩护人。委托辩护比例占90%以上,指定辩护、自行辩护很少。辩护形态以量刑辩护为主,一定比例的新型案件存在定罪争议和证据缺陷,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在量刑方面争取有利结果。法院审理的指定管辖和广泛审理是常态,对关联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审理、集中管辖。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新型受贿方式,如请托人出于感谢给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机会,帮助受贿人购买即将上市的股票,获取巨大利益,是否属于受贿?有观点认为收益机会取得对财产利益的期待权,也有观点认为请托人虽然为了感谢,但是后期利益获得与前期投资有关,不应定性为受贿。购买原始股只是营利机会,不能等同于获利可能。一天不上市,就有可能夭折。这种不确定性与财产利益在本质上有区别。
在职务犯罪证据审查中,主体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地位。很多时候被告人在不同犯罪中以不同身份出现,这个时候要对其任职时间进行明确的考量,要明确利用何种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受贿人涉及多重身份,更要剥开表象看实质,才能有正确的认识。要重点观察自首和立功的问题。
在制定职务犯罪辩护策略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因为他们通常对自己的案件比较有主见。律师要注重讨论、商量,从协同辩护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完全的独立辩护。要提供不同的详细的方案,保障当事人在对法律后果比较明确的时候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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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办好手上的案件,还要关注关联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办案律师既要埋头干活,也要低头看路。
——罗鑫嘉律师
抛开律师身份站在法律人角度,我支持在立法层面将该方式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商品是可以买卖的,机会是不能购买的,否则社会将没有公平可言。原始股很稀缺,你获得独占机会,意味着很强大的利益。但是站在辩护人立场,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做判断。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财产性利益应可以直接折算成货币的利益,本身买股票的机会不算利益。股票价格的上涨是孳息。发财机会、工作机会的取得,当事人付出了对价或者劳动,在刑法上很难简单纳入受贿打击范畴。
贿赂案件的证据特点:1. 办案高度依赖口供;2. 非法取证时有发生;3. 口供比较模糊、泛化;4. 核心行为的口供基本上是一对一,没有目击证人。
贿赂案件证据审查要点:1.内容审查:资金来源?行贿动机?行贿过程?资金去向?2.审查方法:找矛盾、找差异,可以利用图表进行比对;3.排除非法证据:第一时间会见,留下笔录依据;当事人自书材料;保留书面就诊记录;律师申请调取、查阅审讯录像;申请证人出庭;要在庭前会议提出但有所保留;4.高度的归纳、概况能力。5.利用逻辑和经验;6.高水平的法庭发问。
在合乎规范的前提下,作为刑事律师要敢于收集证据,把自己的观点建立在证据之上。除此之外还要有收集证据的技巧,很多时候要家属配合。收集证据要注意合法合规,能做笔录的做笔录,能开介绍信的开介绍信,能盖公章的一定要盖章,尽量不拿容易篡改、污染的证据,做证人的笔录时要注意规避风险。
律师在职务犯罪中的辩护应当把握一个核心点: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律师的工作不是抠法条,法条是基本功,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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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做一个保守主义者,坚守罪刑法定的观点,法无规定不为罪。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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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瑞幸在上交所上市,会比现在更危险吗?

主讲嘉宾:谢向英、胡瑞江、朱帅
2、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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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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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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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如何避免被“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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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辩护仍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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