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和云学院
“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
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2018年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由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全面开展监察体制改革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法律运行和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也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给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及律师辩护业务本身带来较大变化,如禁止律师提前介入调查,导致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空间被压缩、多元化辩护策略受到严峻考验。
监察法的颁布和刑诉法的修改给律师开展刑辩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监察法没有规定律师有介入的权力和新刑诉法完善与监察法衔接的背景下,律师在承办监察类案件时如何有效开展工作成为全新的议题,监察法背景下律师如何有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课程预告
4月25日晚上七点半,博和云学院将举行『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六期,邀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资深检察官、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邓学平律师,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罗鑫嘉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宋晨律师,以在线研讨的形式,就“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辩护仍大有可为?”进行深入探讨。
辩护的价值,在于通过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不确定性因素的辩护,使之朝着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转化。本期微论坛邀请的三位律师将根据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并结合有关案例,解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系统辩护思路,分享监察体制改革后对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挑战与应对: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的审判中的作用如何?对于事实认定清楚的职务犯罪还需要安排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吗?
敬请关注4月25日19:30,博和云学院之“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六期《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辩护仍大有可为?》。
直播时间
4月25日 :19:30—21:00
微论坛主题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辩护仍大有可为?
微论坛主谈人

主讲人:邓学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主讲人:罗鑫嘉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讲人:宋 晨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副主任
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前资深检察官、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

参与微论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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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微论坛回顾

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具有反悔权。但从长远角度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悔权行使并不利于这项程序的全面、稳定的使用,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随时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的权利,这极易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安全感,担心程序随时被推翻,久而久之可能会对适用该项程序非常的谨慎。
目前认罪认罚程序普遍适用在一审阶段,对于该程序是否能适用于二审阶段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考虑:第一,对于一审已经适用过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二审不可以再适用;第二,对于一审不认罪、不认罚,二审又同意认罪认罚,二审都应当谨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即便可以适用,也要严格把握从宽的幅度;第三,对于一审认罪,但没有走认罪认罚程序,因为判决过重而提出上诉,二审可以走认罪认罚程序,而且从宽的幅度也不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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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作用并给与充分的了解案件内容及针对量刑沟通协商的权利;审判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允许辩护律师给其从轻或无罪辩护的权利。
——张翠翠律师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一定要谨慎加谨慎,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通过反向工程、归纳整理等,为嫌疑人梳理分析案件的相关证据与事实,要求嫌疑人实事求是准确回答,帮助嫌疑人更好地认识案件。同时,也要做好两类案件地区分,即区分案件的性质是否是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区分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是重大、复杂案件。
而在庭审阶段,律师发挥有效辩护的职能应当注意以下四点:第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选择庭审程序;第二,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在庭审中仍然可以发表改变定性甚至无罪的辩护意见;第三,通过类案对比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第四,做好准备应对庭审突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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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要把握好心态的定位与能力的定位,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何峰律师
对于侦查阶段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该程序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其中应当注重三点:第一,应当避免值班律师帮助的形式化,保障值班律师对案件的全面了解与实质性参与;第二,应当注意值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职能衔接问题;第三,即使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也需对侦查机关所取证据能否达到证明标准进行分析确认。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认罪认罚程序,虽从程序的启动角度来说具有典型的检察机关单方职权式特征,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主动申请,且程序的启动与运行需要被告方的积极配合,因此律师在协助当事人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决定时,应当向被告人阐明利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为了降低辩护难度而硬劝被告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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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协助者而非决定者,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展开工作,发挥好职业技能,守住职业规范。
——阚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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