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三期 丨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发布日期:
2020-04-19

博和云学院

“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


近年来,虚假诉讼行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虚假诉讼从根本上讲是当事人以司法为工具,进而谋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拖延履行,手段隐蔽、方法多样、监督复杂。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由于法条表述模糊,规定笼统,造成理论及实务对该罪的相关问题认识不一。鉴于此,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在此,本期微论坛将全方位解读虚假诉讼罪。


课程预告

 

4月19日晚上七点半,博和云学院将举行『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邀请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杭州律协西湖分会副会长、杭州律协常务理事、刑诉委主任李道演律师,浙江靖霖(昆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第五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湄公河案一审公诉人之一的武广轶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执行主任、前资深检察官吕彪律师三位嘉宾,采用多地连线直播的形式,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相关权威解读,抛砖引玉,尝试探讨虚假诉讼罪的辩点难点在哪里?如果遭遇虚假诉讼,又该如何维权?辩护律师代理案件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全方位解读虚假诉讼罪。三位律师将带领我们进一步厘清虚假诉讼罪的如下辩点难点:“捏造的事实”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范围的把握、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之辩、虚假诉讼罪的停止形态、虚假诉讼罪与他罪界限与竞合等问题。

 

敬请关注4月19日,博和云学院『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三期《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直播时间 

4月19日 :19:30—21:00

 

微论坛主题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微论坛主谈人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三期 丨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主讲人:李道演

 

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杭州律协西湖分会副会长

杭州律协常务理事、刑诉委主任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三期 丨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主讲人:武广轶

 

浙江靖霖(昆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第五届全国十佳公诉人

湄公河大案一审公诉人之一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三期 丨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主讲人:吕 彪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执行主任

前资深检察官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三期 丨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参与微论坛方式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三期 丨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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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微论坛回顾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三期 丨 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从检察官转型成为律师,有三点感悟:首先,需要在职业思维方式上积极转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是从如何避免案件出错的出发点去考虑,而律师则需要抓住案件的突破点和存疑点去思考。其次,检察官的职业经历能够促进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体制内的工作经历往往会让转型律师对司法机关有天然的熟悉感与亲近感,这也更便于办案过程中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第三,检察官的职业经历往往会使转型后的律师在专业领域选择上更加专一。在检察院大量的刑事业务练习会让检察官在刑事法律业务上更具专业性,因此转型成为律师后,一般会从自己最熟悉的刑辩业务开始,而专一的业务往往会变得更加专业。

 

检察官职业对做律师最大的帮助还是体现在办理案件上,因为对司法办案的流程、案件汇报审批机制、内部管理机制等非常熟悉,除了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这类实体法角度寻找辩点之外,还能够从这些程序制度的角度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以如何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启动不起诉程序为例,建议从以下三点出发:第一,找到启动不起诉程序的合法依据,这是检察官启动不起诉程序的法律基础;第二,找到该案与其他同类型案件的区别,例如经济犯罪类案件可以从政策对行业支持、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近期对复工复产的支持等角度找到该案件的特殊性;第三,从检察官角度帮助检察官找到启动不起诉程序的动力,例如检察官除了指控犯罪之外,还有社会管理、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职能,可以结合案件的特殊性为检察官找到启动不起诉程序所可能达到的良好效果。

 

  金句分享 

 

成为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不仅要从律师自身辩护的角度出发,还要学会站在检察官的控诉角度、法官的中立审判角度甚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朴素刑法观角度多方位思考问题。

 

——王凯律师

 

 

从检察官转型成为律师,需要做到五点:第一,总结。总结的前提是大量业务的办理,总结的核心是思考,总结的方法是归纳。思考之前职业经历中的优势与不足并进行总结归纳。第二,萃取。萃取之前职业经历中能够广泛应用于律师职业的技能与经验,例如证据的审查能力与出庭的表达能力。第三,迁移。改变检察官的传统有罪思维,完成思维与技能的正向迁移。第四,补充。补充学习在检察官时期尚未掌握的律师必备技能,例如如何与当事人家属良好沟通。第五,重构。在以上四步的基础上,站到律师的角色,从各个角度重构自己的知识架构,例如外在形象的认知改变、内心对职业的认可认知。

 

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员的职业经历给他带来了刑事法律业务的海量练习机会,打下了扎实的基本功,提升了证据审查能力、庭审表达能力等。与此同时,曾经的职业经历让他在以律师身份办案的时候善用控辩双向思维,以侦查阶段为例,在侦查阶段律师获取案件有效信息的最佳切入口便是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进而把握侦查机关的调查进展。当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最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者律师意见书的时间点应当是侦查机关快结束侦查时,此时侦查机关可能会就该案件开展内部讨论会议,在这个时间节点递交律师意见则可能会被侦查机关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有效参考。关于如何判断侦查机关结束侦查的时间点,通常可以侦查机关开始就全案做宏观详实的大笔录为判断因素之一,而对于这个重要信息,律师可以通过在会见时详细询问当事人得知。

 

  金句分享 

 

检察官办案就像刀枪棍棒,强硬又有力量,而律师办案要像鞭子,柔软但有杀伤力。

 

——葛鹏起律师

 

 

检察官的职业经历从内在角度会让个人的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更强,体现在律师工作中即为更高的工作效率、更严谨的工作态度、更强的团队协作力;从外在角度会给转型律师贴上“前检察官”的职业标签,而这个标签会帮助律师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初步信任。然而,转型路上也需要克服一些困难:第一,需要克服固有的有罪思维,应当要想尽办法挖掘辩点;第二,需要转变原有的“甲方思维”,学会服务于当事人,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耐心沟通;第三,需要培养形成律师的必备技能,例如案源获取能力、谈判能力、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能力等。

 

针对检察官职业所带来的控辩双向思维,詹勇律师分享了近期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例来详细说明如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利用控辩双向思维与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的协商。第一,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协商中,相较于个人相关或家庭相关的情节,检察官通常更看重的情节是退赔比例;第二,职务犯罪的认罪认罚协商中,建议给检察官找到同意律师量刑建议的充分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可以是同类型案件的相关处理结果或者判决书;第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较难认定自首情节,相对来说立功情节的认定更为容易,律师应当与嫌疑人进行详细沟通,充分准备申请核实立功线索的相关材料例如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嫌疑人详细回忆的书面材料等交由检察官参考;第四,注意提前跟当事人家属客观阐述案件的认定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各种处理可能性,打消家属对案件处理的不合理期待。

 

  金句分享 

 

做律师至少要符合三个标准:专业、真诚、负责。

 

——詹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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