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二期 丨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发布日期:
2020-04-16

博和云学院

“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

 

检察官和律师是建立在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律性、专业性方面有相同的逻辑思维和推理习惯,但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视角下,通过立体化的证据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引入控诉思维和辩护思维的全方位思考和判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精准辩护,既有现实的规范依据,也有充分的理论支持。刑事诉讼程序之魅力就在于,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对抗与论辩,如果辩护人能够从控、辩双向角度研究攻防之道,这应当是一种“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的最佳诠释吧!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检察官、律师之间职业交流业已成为常态,今天做客“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的三位嘉宾曾经都是资深检察官,他们擅长“用法官听得懂的方式诉讼,用公诉人可以接受的方式抗辩,用法律人的思维化解分歧”,善于将控辩思维融为一炉、攻防一体,通过多视角、多角度思考问题,实现公平和正义,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利益的最大化。

 

课程预告

 

4月17日晚上七点半,博和云学院将举行『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邀请盈科(全国)刑辩学院副院长、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前资深检察官葛鹏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司法部2019—2020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专家詹勇,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王凯三位嘉宾,采用多地连线直播的形式,就“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这一主题作深度解读。

 

同为从公诉人到辩护人的成功转型者,三位律师将带领我们探索转型之路上的“破局之道”:如何突破原有职业思维,快速适应控辩角色的转换?如何结合原有职业经验,培养形成控辩双向思维?如何运用控辩双向思维,把握具体个案的切入点与风险点?

 

敬请关注4月17日,博和云学院『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二期《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直播时间 

4月17日 :19:30—21:00

 

微论坛主题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微论坛主谈人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二期 丨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主讲人:葛鹏起

 

盈科(全国)刑辩学院副院长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前资深检察官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二期 丨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主讲人:詹勇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前资深检察官

司法部2019—2020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专家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二期 丨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主讲人:王凯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

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前资深检察官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二期 丨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参与微论坛方式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二期 丨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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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微论坛回顾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二期 丨 从检察官到律师——漫谈“控辩双向思维”

中国对瑞幸咖啡具有行政、刑事、民事管辖权。理由如下:

 

(1)行政管辖权:《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依据该“长臂管辖”的规定,瑞幸咖啡的经营公司即便注册在境外,因为其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我国股民的权益,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理。

 

(2)刑事管辖:根据《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网上咨询,瑞幸咖啡的管理机构在厦门,应属于境内企业,其伪造的也是国内门店的营业数据,属地管辖的规则有直接适用空间。再者,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行为在我国亦属犯罪行为,而且该行为的犯罪对象包括我国股民,因此,保护管辖规定亦有适用空间。

 

(3)民事管辖权:剧媒体报道,瑞幸咖啡的高管在中国买有董责险,平安保险等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成为受害方,依照相关民事规定,利益受损方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金句分享 

 

律师如何在上市公司合规中发挥作用?(1)可以建议公司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追责机制;(2)提醒高管要考量自身责任、防范自我风险(3)帮助客户营造诚信经营走大道的企业文化。

 

——朱帅律师

 

 

我国对瑞幸咖啡事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判断。我个人感觉我国行政和司法机关不大可能过多介入瑞幸事件。第一,瑞幸开在美国领土,在美国上市,主要财务造假在美国,行为和结果都在美国。在美国已经对瑞幸启动相关调查的前提下,不大会主动管辖;第二,中国证监会没有明确表达要对瑞启动调查,而是表示关切和配合美方。如果是有管辖权且准备处罚,应该不会如此表态;第三,目前中美关系相对紧张,两个大国相爱相杀,美国仇华情绪抬头,此时我国处罚瑞幸缺乏民意基础。当然,最后到底会不会处罚,我是不是“胡说”,咱们拭目以待。

 

中国目前的证券类犯罪较少的原因有四:(1)专业壁垒。懂证券的不懂刑事辩护,懂刑事辩护的不懂证券。司法机关也存在执法人才不足的问题,导致证券案件数量少;(2)地域壁垒。证券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上广,内地上市企业少,犯错误的就更少了;(3)市场壁垒。证券犯罪案件主要是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最先接触,但是,这些案件大多都没有共享给更专业的刑事律师,导致辩护效果理想的案例少,缺乏宣传;(4)经济壁垒。上市公司大多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即便是犯了些错误,考虑到对当地经济的影响,也可能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刑事追究的情况并不鲜见。

 

  金句分享 

 

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势在必行,从以下四方面着手:(1)“吓唬他”;让上市企业了解刑事风险(2)说服他;让上市企业了解律师作用;(3)征服他;让上市企业感受到律师价值;(4)保护他;让上市企业最大限度远离刑事风险。

 

——胡瑞江律师

 

 

瑞幸咖啡如果在中国上市,同样会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总体来说,其受到的处罚及承受的后果会远比在美国轻,这可能是中美现有法律对上市公司处罚的差异。

 

办理证券类犯罪存在的法律问题:(1)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多,但是犯罪的数量较少;(2)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之后,移送刑事处罚较少,但是有些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涉案金额远大于同类型的刑事案件;(3)证券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存在直接用司法解释中入罪的标准去评判犯罪的构成要件,忽略了对证券类犯罪进行实质性审查。

 

新《证券法》后,证券类犯罪的变化主要集中以下三方面:(1)借鉴了2019年两高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使得证券法与刑法在这两个罪能够衔接;(2)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扩大了信息披露人的范围,继而影响内幕信息交易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要件。

 

  金句分享 

 

律师如何在上市公司合规中发挥作用?(1)看懂:建构合理知识体系,懂法律,更要懂金融。(2)聊透:了解金融人的思维,金融人有违规思维,没有犯罪思维,喜欢打擦边球,想要共赢。(3)搭好:民事、行政、刑事一体化合规思维。

 

——谢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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