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BHS沙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享

【资讯】BHS沙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享


2022年6月30日下午2点,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一期BHS沙龙活动,本次沙龙以案例分享的形式,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中涉及到的实务问题。本次活动由博和汉商高级合伙人黄志伟律师主持,博和汉商高级合伙人李冬颖律师、合伙人朱文杰律师、赵付宝律师、陈琼律师及吴敏律师分别通过真实案例,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争议的问题,最后由高级合伙人马赛律师进行总结点评。


分享环节


【资讯】BHS沙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享


吴敏: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之一,矛盾纠纷源源不断,其中主张工程款的纠纷尤为突出,而工程价款的确定就成为了解决该类纠纷的焦点。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提供专业意见,也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吴律师首先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含义、程序启动、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及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梳理,然后通过一起家庭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介绍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一般流程,最后,吴律师对个人在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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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杰:


造价鉴定中竣工图纸与现场勘察不一致时如何提出主张



朱文杰律师分享的案例主要探讨的问题为“造价鉴定中竣工图纸与现场勘察不一致时如何提出主张”。朱律师在案件中代理施工方向业主方索要工程款欠款,因涉案工程未完成结算,故启动造价鉴定程序。造价鉴定的开展过程中各方产生争议,建设方提出本项目存在竣工图与项目现场勘查不一致,应当以现场勘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施工方提出本项目竣工之日至现场勘查之日间已超过8年,项目现场已不能反映项目完工交付时的客观状态,应当以监理单位、建设方签章确认的竣工图作为鉴定依据。



本案中施工方向鉴定人提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编号为GB/T51262-2017)第5.11.4条规定,存在证据矛盾的情况下,鉴定人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人民法院)判断使用。最终鉴定人仅将不一致部分中小部分列为争议造价,绝大部分仅按照现场勘查结果进行计价。


嗣后施工方向法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申请对竣工图与现场勘查不一致的部位按照竣工图核算工作量、计算造价,并向法院提交了当地司法系统中竣工图与现场勘查不一致时按竣工图计价的判例,但仍未获法院准许。


工程造价鉴定中充斥着各类复杂问题,任何计量、取价、组价差异都可能使最终造价鉴定的结论发生极大偏差。朱律师提示,律师代理这类案件,必须参与造价鉴定的全过程,积极与鉴定人保持沟通,有理有据争取鉴定人按照有利于己方的方式编制造价,必要时应建议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辅助律师参与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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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付宝:


工程款金额的确定



赵付宝律师从工程结算、造价鉴定以及代理工程案件注意事项三个方面展开分享。对于工程款的结算,有定额结算、固定单价、总价包干三种方式,在当事人约定总价包干的情况下,遇到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的情形,工程款应该如何计算?赵律师提出了常规结算、工程量比例折算法、工程款比例折算法及综合考量法四种常见的结算方法,并通过两个案例,直观地展示了不同结算方法的具体的计算方式。


关于造价鉴定,赵律师提出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如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属于无权代理、被依法撤销的除外;2.如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则仅对存在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存在争议部分正常结算;3.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将鉴定资料提交法院组织质证后提交给鉴定人,而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


基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等特点,赵律师总结自身实务经验,提出了代理工程案件的诸多注意事项,以规避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赵律师对建设工程中竣工验收时间、挂靠人项目经理签字、管理费问题、审慎注意义务、甲方连带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专业见解和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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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琼: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纠纷中的一些问题


陈琼律师就团队办理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纠纷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主题分享。她先简要介绍了一个工程质量纠纷的案例,然后从案例入手,围绕工程质量缺陷的概念与情形、工程验收与否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的影响、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事项与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概念与区别等与大家做了分享。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该如何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呢?陈律师提到,如遇到此类问题,在提出鉴定申请之时要注意尽可能地明确申请鉴定的事项与要求,比如可以提出系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就已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方案、对具体的修复方案进行造价鉴定等。


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能否再主张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对这一问题陈律师提示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认定是否属于“擅自使用”,如“合意交付使用(即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行为系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属于“擅自使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但因主管部门批准而使用的情形属于“擅自使用”,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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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


李冬颖律师通过一起河道工程纠纷案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进行实务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标准为,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在诉讼前是否已经确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就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就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则不应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在河道工程案件中,李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向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转包人主张工程款,由于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以总包审计价作为决算价,实际施工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举证过程中,转包人向法院提交若干份《材料及劳务应付款清单》/《材料和劳务付款申请单》,实际施工人领取相应款项后在上述表格上签字,因此对表格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最后一份表格备注“结清”,与事先双方约定不符,故实际施工人未在该表格中签字。对上述证据,转包人认为表格中“原划分合同价”即固定价,审计仅针对增加部分的工作量;第3份付款清单显示“结算价”,证明双方已经结算。最终法院采纳了对方的观点,认为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确定了结算价,不予准许原告对系争工程提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


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自由心证,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来说,在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将会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本次沙龙活动圆满落幕,感谢分享嘉宾们带来的满满干货和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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