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BHS沙龙:股权代持攻略

【资讯】BHS沙龙:股权代持攻略


2022年10月21日下午,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一期BHS沙龙活动,本次活动由博和汉商合伙人孙岱泓律师主持,高级合伙人马赛律师、田思远律师作为分享人与大家探讨股权代持方面的问题。



马赛 律师《股份公司股权代持否定评价的探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是以有效为原则,以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例外的认定思路。股份公司的股权代持,虽无明确规定,但可参考前述司法解释条文。


原《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经过修改,形成了如今《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文,马赛律师列出了《民法典》中与商事争议有关的合同无效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事由可归纳为违法无效原则与背俗无效原则。《民法典》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代替了原“社会公共利益”一词。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基本权利之维护、弱者利益之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伦理道德之维护这五类。


《九民纪要》第31条又对于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即: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马律师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相关案例中的股份公司股权代持因违反《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这些案件的共同逻辑之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监管部门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法院从部门规章上溯至相应上位法,分析其立法精神,进而认为此类合同“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违背公序良俗。



田思远 律师《隐名股东新类型案件的探讨》


股权代持中最基本最关键的问题是股权代持合同效力的问题,田思远律师认为宣告股权代持无效更多是一个防守的工具。当隐名股东(《公司法》上称为实际出资人)要主张股东权利时,确认合同无效就是最坚固的盾。


隐名股东主张股东知情权,从各级法院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是程序上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的,作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第二种则是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种是中止审理,待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生效后再行审理;第四种是支持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田律师分别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物权法》、《民事案件案由》、《公司法解释三》、《合伙企业法》、《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当中的相关规定入手,提出了四点结论,一是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是要受理的;二是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没有需要保护的第三人,因此不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只要隐名股东实质上符合了显名的条件,就应该支持其知情权诉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不需要中止审理;三是隐名股东不满足显名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LP可以向被投企业行使股东知情权;四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的,小股东没有办法证明母公司受有损害,实际无法向子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自然人代持的,可以考虑用代位权的方式主张权利。


隐名股东主张执行异议更能体现出民法学的思辨,隐名股东在面对股权已经被查冻时,能否另案提起确认之诉?针对这个问题,在全国层面和地方两个层面,田律师提出要引导当时走执行异议的程序,而不是另案起诉,法院不支持另案起诉确权。即便起诉成功,判决也可能被撤销。因为存在程序错误。在区分债权人是基于何种债权来执行股权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基于物权期待权,而要求执行股权;另一种是债权人基于金钱债权,而要求执行股权。田律师表示基于物权期,物权期待权绝对不能排除执行;基于金钱债权,首先需要找一个请求权基础。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的论述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司法过程中实际也并未完全简单、不加甄别地适用商事外观主义,而是对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一些非常宝贵的探索。


对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规定中提到的信赖保护利益,实则是归于债权人,涉案股权不可以排除执行。另一种情况是债权形成在先,而隐名股东应持股时间在后。最后田律师强调在注意前端的同时,也要考虑后端隐名股东有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明知股权属于隐名股东就没有信赖利益。金钱债权能否排除执行,要考虑信赖利益和未及时过户的原因。


【资讯】BHS沙龙:股权代持攻略


商事争议解决是博和汉商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股权代持产生的纠纷数量较多,并且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借助BHS沙龙的方式,博和汉商的商事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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