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谢向英 白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检继2021、2022年先后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典型案例后,第三次发布涉案企业合规的典型案例。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中说道“企业合规正处于改革试点阶段,这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无先例可循,通过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进而总结出来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改革试点深入开展,与其他类型的典型案例相比更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通过对最高检典型案例的研读,对律师办理刑事合规案件有很多借鉴意义,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也有很多帮助。笔者曾先后就最高检前两批案例都有进行解读,具体请看(【观点】严管厚爱,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刑事合规的适用趋势、【观点】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看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二)),现就第三批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及其亮点撰文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第三批典型案例介绍
本批典型案例一共五个,地域涉及上海、北京、江苏、广西、福建五省市,其中北京、广西、福建属于首次入选典型案例,广西为前期非试点省份。罪名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具体案例介绍如下表:
典型案例 | 地区 | 涉案企业资质 | 涉案情况 | 整改内容 | 处罚结果 | 典型意义 |
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 上海市 | 1.员工1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000余万元 2.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余件 3.2022年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1.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当事人认罪认罚 3.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 1.聘请法律顾问制定整改计划 2.通过询问谈话、走访调查等形式监督整改工作 3.从数据来源、数据安全以及数据管理制度三方面开展合规工作 | 不起诉 | 1.合规准备工作前移 2.第三方组织专业化,提升评估有效性 3.由点及面推动行业治理 |
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 | 北京市 | 1.K公司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创设国家级驰名商标;取得700余项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王某某系K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 2.二人认罪认罚 | 1.事先审查,确保个人犯罪中企业合规必要性 2.检察院制定精准有效的合规建议并制发检察建议书 3.联合关联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整改 4.聘请专业合规团队完成合规计划,实现合规管理流程全覆盖 | 1.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 2.有金某某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 | 1.积极探索可能判处较重刑法案件适用合规改革的全流程办案机制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发挥主导作用 3.依托专项合规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4.强化资本市场非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合规管理 |
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 江苏省南京市 | 1.曾获评市优秀评估机构、诚信单位 2.涉案导致公司业务停滞 | 1.涉嫌提供虚假文件罪 2.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 3.主动提交合规申请 | 1.检察院决定开展简式合规 2.指导企业修订合规计划,围绕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 3.为节约成本,由检察院直接开展监管、评估 | 1.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2.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八万元 3.F公司不起诉 | 1.量身定制,对小微企业探索简式合规 2.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简式合规中的主导作用 3.区分责任,分别处理民营企业和责任人 |
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 1.员工2000余人 2.年纳税总额6000多万元 | 1.涉嫌非法采矿罪 2.涉案企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3.相关责任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动提出合规意愿 | 1.依托“系统化”“行业化”“专业化”“透明化”模式深入推进合规改革 2.建立第三方组织为主的监督考察机制 3.企业合规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步开展 4.构建良好合规文化 | 部分不起诉,部分正在办理 | 1.能动履职,保障行业发展 2.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对第三方组织的履职监督 3.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相融合 4.启动行业合规,实现“办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 |
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 | 福建省三明市 | 1.行业龙头企业 2.纳税7000余万元、员工100余名,拥有专利20件 3.杨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副总经理 | 1.涉嫌串通投标罪 2.主动投案、认罪认罚 3.公司第一时间提交合规承诺 | 1.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指导企业修订、完善整改方案及合规工作计划 2.有针对性的督促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及合规管理体系 3.X公司积极对照实施并汇报进展 4.不起诉后坚持跟踪回访 | 不起诉 | 1.结合企业特点做好合规调查 2.多方协作优化合规计划,督促企业落实 3.综合运用考察机制确保合规整改实质化 |
二、第三批典型案例的亮点
笔者认为,第三批典型案例体现了以下亮点。
1、罪名适用普遍性
本次典型案例一共有五个案例,涉及五个罪名。除了串通投标罪在之前两批典型案例中出现过外,其余四个罪名都属于新增加的罪名。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三批典型案例,共涉及到的刑法罪名一共有13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其中除了串通投标罪出现3个案例外,其余罪名都是1个案例。
第二章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1个)
第三章第二节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罪(1个)
第三章第三节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个)
第三章第四节第180条 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1个)
第三章第六节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个)
第三章第七节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1个)
第三章第七节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1个)
第三章第八节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3个)
第三章第八节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个)
第六章第一节第285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1个)
第六章第二节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个)
第六章第六节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1个)
第六章第六节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1个)
虽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只要是与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均可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但是从典型案例中的罪名而言,已经大部分案例不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罪名。刑法分则第三章涉及的罪名基本属于企业的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而从典型案例透露出来的信息,涉嫌的罪名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即可,并不局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罪名。
同时,可以看出第三批典型案例提到的第一案。如案例2是证券犯罪涉案企业合规第一案,而案例1是涉及数据合规的第一案。第三批典型案例通过披露各种罪名的第一案,实际上也是要说明对于罪名选择的普遍性,鼓励基层检察院大胆适用该制度,只要案件与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有利于企业发展,符合相应条件的,经过审查即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
2、行业合规成为共识
此次典型案例透露出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正从单个企业的合规整改变为整个行业的合规指引。虽然在之前典型案例有也有体现过,如第一批典型案例中,山东省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公司串通投标系列案,一下子对该地区6家建筑企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并且最终都做出不起诉处理,但是当时该典型案例并没有就行业合规出具相应的合规指引。
此次典型案例4就从行业合规的角度来论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意义。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根据案例披露的信息,这是一起企业历史原罪的问题。在广西陆川县一共有23家企业涉嫌非法采矿罪。那是因为“全县持证矿山企业大部分于十多年前批准设立,由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工艺和管理要求等历史原因,矿区设置普遍不科学、不合理,如矿区范围小,划界不合理,矿区大多设置在半山腰、半边山等,且涉案企业多为小型企业,普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
因此,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而言,构成犯罪就起诉、判刑,对于该历史问题并没有任何帮助,同时“将对全县矿产行业、地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2000余人就业”。
因此,借此案件对该地的矿山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的地质、安监、测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组织为主,相关行政机关参与,共同对全县矿山企业进行风险大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非法占用林地、环保污染、超载、爆破、安全用电、高陡边坡、职业病防治等8大类38项风险点,为矿山企业量身制定了《矿山行业企业合规管理计划编制提纲》。”通过上述一系列做法,真正解决该地矿山企业的合规问题。
近些年,各地都在探索行业合规的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属于专项合规,事后合规,其解决的是个案的问题,我国企业的合规风向从涉案企业合规引起,也是基于我国一向“重刑轻民”的结果,刑事方面的改革往往带来一股风潮。但是通过个案引出行业合规的问题,通过事后合规带动事前合规,这才是企业合规真正的应有之意。而这次典型案例对于行业合规的重视,正是对这一问题共识。
3、比例原则的体现
比例原则是刑事合规的重要原则,亦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合规整改中,所适用的方法不一样,所采取的标准也不一样,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此次典型案例中,既有大型企业,如案例2涉案企业是上市公司;也有小微企业,如案例3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在合规整改中采取了不同的整改方式,适用的标准也不一样,正是比例原则的体现。
案例2中,涉案企业K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王某某,以及好友金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刑事立案。最终决定对K公司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因为K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合规整改必须要全方位、高规格的进行。
根据典型案例披露,“在针对K公司的涉案情况以及K公司作为投资参股型企业经营特点,检察机关向K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K公司及其必要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共同整改,同步建立资本运作信息保密专项制度,并通过调整治理结构、配备责任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员工培训等管控措施保障制度落实……针对此次专项合规整改特点,量身定制了包括检察建议完成情况、合规方案、合规文化培育等12个模块65项评价要素的评价体系,将企业合规整改工作逐项拆解评分,再累加汇总,最终第三方组织认为K公司整改效果达到良好等级,并出具了合规考察报告……在第三方组织监督、引导下,K公司制定了涵盖组织体系、保密对象、制度重建、运行保障、意识文化以及主体延伸等多个层面的信息保密专项合规计划,并聘请专业合规团队辅导公司逐项完成,规范配置经营决策权,建立体系化信息保密管理和考核制度,新设合规管理责任部门,实现合规管理流程全覆盖,组织开展了辐射内部员工、关联公司以及产业园区企业的专项培训。”
而在案例3中,涉案企业是一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针对该企业的合规整改,则是采用了简式合规的方式,并未启动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方式。根据典型案例的披露“为降低合规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由江宁区检察院直接开展合规监管、评估,设置合规整改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同时为确保合规监管评估的专业性和公平性,邀请三名专业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合规监管、评估。经过6个月的合规整改,江宁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可以看出,典型案例2与案例3中,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采取了完全不一样的合规整改内容、合规评估方式以及合规审查结果,体现了比例原则在涉案企业合规中的适用。
4、单位与个人分案处理
此次典型案例中,还首次出现了单位与个人分案处理的案例。即涉案单位最终被不起诉处理,但是涉案的单位人员被进行起诉,并且最终进行判罚。
案例3中,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6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八万元。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放过企业,严惩犯罪人,一直是刑事合规中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是否合适,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刑事合规的角度而言,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挽救企业,并不是为了放过犯罪嫌疑人,只不过因为中国许多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即企业负责人,其就代表企业,惩罚了企业负责人,也很难实现放过企业的目的,因此该理念能否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不代表这个理念是错误的。
此次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三涉案的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涉嫌的罪名也不重。我们以往认为在适用单位与个人分案处理,能否以大型企业重大刑事案件为突破口,这样可能挽救的企业才有更大的意义。比如涉案企业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10年以上,那么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对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后,适用不起诉处罚,真正体现了放过企业,不放过犯罪人的思想,也挽救了值得挽救的企业。
虽然典型案例的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但是通过这个案例,也向社会释放了这样的信号,即刑事合规中,并不是适用了涉案企业合规机制,企业评估通过审核,涉案的企业负责人就一定能够不起诉处理,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分案处理,正成为司法实践的一种做法。
三、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尽管典型案例释放出了很多信号,也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做法。但是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通过典型案例也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1、如何选择案件?
检察机关选择什么样的案件进行合规整改?这在司法实务中很关键。从某种角度而言,涉案企业被选择进行合规整改,往往意味着可以享受合规从宽的制度,轻者可以不起诉,重一些的也可以得到从宽的优惠。
那么检察机关选择的标准在哪里?从《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其提到涉案企业的适用标准很宽泛,只要三个条件,即(1)有条件适用;(2)认罪认罚;(3)愿意适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显然不是这么宽泛的标准。但是通过典型案例的颁布,我们上文也提到,罪名适用越来越普遍,让人觉得标准越来越模糊。比如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有湖北省随州市一个案例,涉及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该案件造成3人死亡,最终涉案企业也适用了涉案企业合规机制,并且相关责任人员也被予以不起诉处理。在本批典型中,有一起内幕交易罪,涉案人员是上市公司董秘与其朋友,其涉案的行为是否与该企业有关联,因此推倒出涉案企业应该做合规整改,笔者认为至少从披露的信息来看有些牵强。
当然,笔者不是否认这些罪名,或者这些案件不应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出台,实质上为企业松绑,给企业家多了一个出口,这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一个制度。笔者只是认为,随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推进,在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检察机关应该逐渐的标准化、明确化,否则会让人越发觉得任何涉案企业都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任何犯罪的企业家都可以得到不起诉处罚,继而产生“刑不上大夫”的思想,这种思想对于该制度的推行是很不利的。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在启动或者不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是否可以引入听证程序,或者其他监督程序,让涉案企业、承办律师及相关联的第三方企业、被害人等有相应的救济方式。
2、如何使用典型案例?
最高检通过发布三批典型案例,意图在于给我们了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应该如何做,并且在案例的分析中都有提出其典型意义在哪。
但是司法实务中,最为现实的就是,典型案例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涉案企业启动相关机制的法律依据?比如同样的罪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并没有典型案例的金额高,能否就要求检察机关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呢?是否可以简单的以“举轻以明重”适用之?笔者认为,具体承办人员一般会以案件不同、涉案企业性质不同、案件地域不同等理由予以拒绝。那么这又回到了上述问题,哪些案件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模糊性较大。
同样的,还包括典型案例中整改方式的适用,最终结果的认定等,是否都是可以拿来借鉴适用?同样的案子,是否可以同样做出不起诉处理?同样的罪名,是否可以适用同样的评估标准等?笔者认为,典型案例应该慢慢变为可以借鉴的,可以拿来适用的案例,方便涉案企业的学习与适用。
3、涉案企业合规机制设立的初衷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在涉案企业合规中是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有些案件本来就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但是承办机关非要走涉案企业合规机制,要求涉案企业做合规整改,建立第三方机制评审组织,评估合格后,绕了一圈再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处理。并且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如果不适用,可能原来可以享受的相对不起诉是不会做出的,必须通过合规不起诉来确定。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违背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设立的初衷,笔者认为如果存在,针对这种现象应该予以坚决的制止。
存在相反的一种情况就是,对于大型企业所犯得较重的犯罪,能否妥善的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是否存在因为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承办机关不敢适用的问题,因此所挑选的案例都是小微企业所犯的轻微案件?我们在这次典型案例中看到了分案处理的模式,实际上分案处理,即对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进行分案处理,在适用大型企业所犯得较重的案件中,进行适用是比较合适的。大型企业如果构成犯罪,即使是重罪,但是如果这个企业值得救,那么是否可以只处罚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而放过企业?如此次典型案例中,对企业不起诉,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处理。这种做法解决了一些大型企业较重案件的刑事合规问题。
总之,第三批典型案例的出台,再次显示了最高检指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正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只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接下来面临的问题会更加尖锐,面临的挑战也会更加强大。笔者认为,只要秉持制度设立的初衷,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问题,那么这个制度终将发挥它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