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企业用工法律实务问题手册
发布日期:
2022-05-31

作者 | 罗欢


第一章 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3)基金会;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

(5)受用人单位委托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四条。


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1、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已满16周岁;

(2)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虽满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以下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再就业人员;

(2)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3)现役军人;

(4)勤工俭学的在校生;

(5)实习生。

3、特种行业、特殊岗位的特别规定: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

(2)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十五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三条。


三、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者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确定当事人?


1、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四、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发包方和承包方作为当事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何种法律关系来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七、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何种法律关系来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八、劳动者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欲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例如:面试通知书、入职通知书等);
(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5)其他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法条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四条。


九、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定居国外华侨如何证明其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定居国外华侨如欲证明其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上述人员持有职业签证或者相应就业证以及居留证,且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3)上述人员实际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2、如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定居国外华侨主张的事实虽然符合上述事实,但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其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1)上述人员系中国境外法人以委派形式到中国境内就业的人员;
(2)上述人员系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3)上述人员系到中国境内投资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投资者。


3、上述人员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除了需要审查是否满足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审查是否具有合法的就业资格。上述人员的合法的就业资格情况如下:

(1)如系外国人的,应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等;

(2)如系台港澳居民的,应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如系定居国外华侨的,应持有《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十条。


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兼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属性;而劳务关系仅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

3、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为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主体。

4、主体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建立以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劳动关系建立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兼具有隶属性质;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则是平等的。

5、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存在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而因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不存在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哪些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十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十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十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十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


十六、劳动合同包括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十七、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或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十八、我国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五条。


十九、如何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二十、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二十一、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应当包括哪些?



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补贴;

(5)加班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法条链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


二十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1、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3、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即,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法条链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


二十三、计薪日是否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计薪日包括法定休假日,但不包括双休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二十四、劳动者的休假节日包括哪些?



在以下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二十五、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服务期条款或者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二十六、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或者订立服务期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或者订立服务期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二十七、服务期条款或者协议中的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服务期条款或者协议中的培训费用包括:

(1)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2)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3)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十八、在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十九、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三十、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三十一、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适用于哪些人员?


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适用于以下人员:

(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三十二、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多久?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三十三、在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中,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的怎么办?


在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中,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三十四、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办?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三十五、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三十六、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如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2、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如劳动者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三十七、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五十四条。


三十八、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除了应当履行一般用人单位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及时足额的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三十九、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四十、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别规定:

(1)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用人单位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以小时计酬为主,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条。


四十一、女职工在孕期内的特殊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内的特殊待遇主要包括: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四十二、女职工在生育期内的特殊待遇?


女职工在生育期内的特殊待遇主要包括: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八条。


四十三、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特殊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特殊待遇主要包括: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四十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包括: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四十五、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优先适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十六、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四十七、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


四十八、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四十九、标准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


五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支付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


五十一、不定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


五十二、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即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五十三、劳动者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带薪年休假天数。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八、十四条。


五十四、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


五十五、新进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新进职工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五十六、离职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度未安排离职职工休满应休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离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五十七、如何计算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此处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五十八、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所应享有的医疗期?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五十九、劳动者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发放标准?


1、劳动者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劳动者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劳动者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40%的,应当补足到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40%,用人单位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应当补足到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4、劳动者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法条链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五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第一、二条。


六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六十一、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者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六十二、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以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六十三、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六十四、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须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金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六十五、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履行法定程序以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六十六、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减人员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六十七、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以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六十八、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通知、支付代通金以及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通知、支付代通金以及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六十九、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通知工会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七十、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七十一、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七十二、经济补偿中的年限计算?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不含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七十三、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七十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八十七条。


七十五、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法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八十五、八十七条。


七十六、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7、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十一、八十四、八十六、八十八、八十九、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七十七、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九十条。


七十八、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应当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工伤认定与赔偿


七十九、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八十、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包括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6)项中的“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四条。


八十一、哪些情形应当被视同工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劳动者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上述第(1)、(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有上述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八十二、哪些情形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述第(1)项中的“故意犯罪”,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上述第(2)项中的“醉酒或者吸毒”和第(3)项中的“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八十三、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1)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八十四、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八十五、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多长?


1、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五条。


八十六、哪些情形下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由于不属于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八十七、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八十八、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决定的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八、十八、二十一、二十二条。


八十九、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5)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的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的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8)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


3、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九十、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5)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


2、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

(3)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


九十一、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5)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


2、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条。


九十二、劳动者因工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5)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个月的标准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个月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个月的标准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本人生前的工资。);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


九十三、在什么情形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劳动仲裁与诉讼


九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


九十五、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九十六、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九十七、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


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九十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四十四条。


九十九、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期限是多久?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一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十五、四十二、五十一条。


一百零一、“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以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二十条。


一百零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一百零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一百零四、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此情形下,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当就劳动争议事项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此情形下,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一百零五、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者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一百零六、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费、诉讼费金额?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收费,人民法院按照人民币10元/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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