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了,但门店还在营业;法人换了,但服务承诺成空;起诉赢了,但判决变成废纸。” 这是无数预付费消费者的真实困境。当健身房突然闭店、教培机构人去楼空、美容院一夜消失时,消费者惊觉,他们面对的不再是单纯的经营失败,而是一场由职业闭店人精心布设的法律陷阱。所谓职业闭店人,虽不排除通过正规合法途径帮助企业积极清偿债务、依法办理注销的服务机构,但最为常见的还是以协助闭店善后、债务重组、企业托管为名,通过法人变更、资金转移、虚假登记等隐蔽操作,在榨干消费者最后一笔预付资金后,帮助经营不善或意图逃债的经营者金蝉脱壳,此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这类案件往往陷入民事纠纷执行难、刑事立案门槛高的泥潭。如何破解这一刑民交叉难题,不仅关乎消费者维权,更关乎法治营商环境的净化。 桂雅婷、黄奕麟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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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同期,《人民司法》2026年第7期刊载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马岩、何东青、吴峤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陈鹏展、李聪明联合撰写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 大多数人对"理解与适用"的定位是司法解释的"官方说明书"——告诉你条文是什么意思。但细读之下会发现,理解与适用的功能远不止于此。它至少承担了三重使命:一是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错误做法进行了"纠偏";二是对条文未明确的事项给出了"定调";三是对一些敏感问题表达了"留有余地"的克制。某种意义上,它不仅仅是"说明书",更是一份"补丁书"——用马岩等五位作者的专业权威,为过去十年积累下来的争议逐一画上句号。 本文聚焦理解与适用中最有价值的"纠正"与"新看法",从刑辩律师视角逐一解读。这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解释(二)的实质含义,更能在个案中找到那些容易被忽略的辩护切入点 谢向英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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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同期,《人民司法》2026年第7期刊载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马岩、何东青、吴峤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陈鹏展、李聪明联合撰写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 大多数人对"理解与适用"的定位是司法解释的"官方说明书"——告诉你条文是什么意思。但细读之下会发现,理解与适用的功能远不止于此。它至少承担了三重使命:一是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错误做法进行了"纠偏";二是对条文未明确的事项给出了"定调";三是对一些敏感问题表达了"留有余地"的克制。某种意义上,它不仅仅是"说明书",更是一份"补丁书"——用马岩等五位作者的专业权威,为过去十年积累下来的争议逐一画上句号。 本文聚焦理解与适用中最有价值的"纠正"与"新看法",从刑辩律师视角逐一解读。这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解释(二)的实质含义,更能在个案中找到那些容易被忽略的辩护切入点。 谢向英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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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开始实施。 历经五年酝酿、两度公开征求意见,此间,新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适用的影响,始终被不断讨论。主流观点是,新规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范围。过往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乃至难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新规实施之后,都有了更明确的定罪依据。 这种担忧并非毫无来由。新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商业价值如何认定,保密措施如何评判,不正当手段有哪些类型,哪些主体可能承担责任等等。毫无疑问,新规织就了一张愈加严密的法网。 但,作为部门规章的新规,必然对刑法罪名适用产生影响,这是一种误读。 对于刑事司法而言,新规既带来了罪名认定的新路径,也为辩方提供了出罪的新武器。新规不是让入罪变得更容易,而是让标准更明晰,也为出罪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 王思维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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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受贿罪的行为对象系“财物”,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直接决定着犯罪能否成立。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未来不确定收益为贿赂标的的新型案件,不断重塑着‘财物’概念的传统认知。 在《刑事审判参考》139辑,总第1593号案例——褚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以未实际出资的方式获取房产转售差价,获利逾377万元。法院否认了辩方提出的“商业机会”主张,将此种高度确定性的转售获益认定为财产性利益,从而纳入受贿罪的规制范畴。 在检例第251号孙某某受贿案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保本退资为条件认购拟上市公司原始股,于上市后抛售,累计获取增值收益逾8348万元。检察机关认定,此种依托于“兜底条款”的投资安排,使行为人规避了市场风险,其通过预期收益所获利益,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的对价,从而构成受贿罪。 上述案例揭示了受贿罪中“财物”的演变:从有体物到无体物,从现实的财产性利益到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未来收益。这种边界扩张,在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也给辩护实务带来了厘清罪与非罪、区分投资与受贿的全新课题。 谢向英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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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医保局等七部门正式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下称“新规”),定于2026年8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2020年开始试行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5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官方《政策解读》,对新规的修订背景、主要调整内容、禁止行为清单、过渡安排及公众查询机制作出进一步说明。 从最新《政策解读》内容来看,本次新规绝非简单的规则修补,而是医药代表监管体系的系统性重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发布时间紧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后,行政监管规则与刑事追责标准形成完整闭环,对医药行业全链条合规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值得法律与医药行业从业者共同关注。 朱海峰、何璇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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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解释”)正式实施。在新解释发布到正式实施的这近一个月时间里,相信对政策高度敏感的企业和企业家们早已关注到了这份文件,也或深或浅地了解到新解释所带来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相关犯罪行为的数额调整变化。但是,如果只将其视为一份从严反腐的新规范,便大大忽视了其深层意义与变革本质。 王思维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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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做出系统性从严调整,全面重构了药品生产企业在流通环节经销模式的刑事风险边界。本文结合新规核心规则,就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底价销售、利润归属、经销商自担风险等实务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当前主流经销模式逐一进行风险梳理。 朱海峰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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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作为网络视听领域的新兴形态,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其单集时长短、制作周期快、传播渠道多元的特点,既契合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的碎片化观看习惯,也催生了庞大的内容生产产业链。然而,伴随产业规模的扩张,刑事法律风险亦日益凸显。从剧本创作到拍摄制作,从资金募集到发行传播,在生产微短剧的全流程中潜藏着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多种刑事风险。其中,侵犯著作权罪因微短剧的“短”“碎”“多”等特征,在司法适用中呈现出特殊的争议焦点。 谢向英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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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一是立法层面,2024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确立了新的量刑框架,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新增或调整量刑档次,而具体数额标准还需要配套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落实; 二是政策层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以及“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持续推进,除了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实现刑事政策刑法化之外,还需在司法适用中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实施; 三是实践层面,2016年《解释(一)》施行近十年来,新型犯罪方式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中特定财物价值的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斡旋受贿构成要件的认定、介绍贿赂与贿赂共犯的竞合处罚等问题产生了不同认识和裁判分歧,各地尺度不一,有待司法解释的统一明确; 四是程序层面,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对刑事规则提出了新要求,自首在调查阶段的认定、“积极退赃”的范围、违法所得追缴与执行等问题,均需司法解释的系统回应。 正是在上述背景与现实需求之下,《解释(二)》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重大修改,紧扣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变化新态势,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吸收更新以往法规内容,对相关司法适用问题作出新规,笔者尝试从四个维度分析拆解新规内容: 林东品、胡欣琪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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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流量不友好型”的万字长文,不利于碎片阅读,却能为真实需求者提供更有深度的分析和更有价值的建议。近年,笔者接受过许多因利益输送陷入刑事风险的金融从业人员的咨询。这些案件有三点共性:1.行为呈现出高度类型化的态势,许多案件的事实如出一辙;2.当事人普遍具有高教育背景与认知能力,但普遍缺乏处置此类问题的能力;3.当事人往往疲于以自己的知识结构与过往经验处置这次前所未见的危机,让自己陷入了“自证无罪”的窠臼。不久前,某地司法机关接受指定管辖,正式开始查处一起“债券交易商业贿赂百人大案”,涉案者不乏行业巨头、业内翘楚与投资明星。在前来咨询者中,前述三点共性再次被印证。 王思维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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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管理人的各项准备及关于信息披露合规工作的下一步安排,我们特根据上述《信息披露办法》及实践经验,梳理出重要条文,略去仅涉及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和业界常识的部分条文,以供方便阅读及后续参考和适用。 朱旭望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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