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聚焦伤害类案件成因鉴定探讨 深耕刑辩实务技术证据难题——BHS刑专委第三期刑事实务沙龙顺利举办
2026-09-11
2026年 9月10日,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举行本年度第三期活动。
本次活动围绕伤害类案件成因鉴定这一刑辩实务难点,邀请法医学专家、法学学者以及多地一线刑辩律师参与研讨,线下同仁齐聚现场,共同从法医技术、证据审查、刑法因果关系、刑事辩护多维视角展开深度交流,剖析成因鉴定实务痛点,提炼质证与办案实操思路。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玺珂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
主讲环节:《伤害类案件成因鉴定探讨》
主讲环节特邀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李备栩作为主讲嘉宾,结合真实案例,解析高发伤情鉴定中的技术点与关注点。从讲解蛛血、鼻骨骨折、肋骨骨折、创与瘢痕、擦挫伤、牙损伤六类争议高发的伤情鉴定场景,到结合真实判例,拆解鉴定难点、审查误区与刑辩实操审查方法,帮助无医学背景的律师建立伤情证据质证思维。
李教授指出大量伤情争议并非在于损伤轻重结论,而是影像判读、鉴定时机、伤病关系、致伤方式判断出现偏差,并举例不同伤情鉴定的细节加以说明。蛛网膜下腔出血易受CT伪影干扰,不能仅凭单次CT定案,必须通过复查观察出血动态变化;酒后轻微外伤致死案件,要高度留意脑动脉瘤等脑血管基础病变,客观看待学界不同认定观点;鼻骨骨折轻伤二级判定,不能依靠急诊粗扫CT,薄层CT平扫与复查不可或缺,同时需要甄别陈旧骨折、隆鼻假体带来的影像干扰;肋骨骨折存在大量隐匿性骨折,需要关注复查黄金时间窗口,还可依据不同骨折状态区分拳击与挤压跪压等成因;面部创与瘢痕鉴定,应当留意瘢痕愈合后长度缩短现象,不规则创口需要注意规范测量方式,测量工具必须经过计量校准;挫伤颜色演变可辅助核验报案时间,擦伤、挫伤面积不可合并叠加计算等等。
李教授强调,审查鉴定意见,应当重点核查鉴定时机是否合规、测量工具是否校准、影像检查精度是否达标三大核心要素。还要重视伤病关系、新旧伤鉴别、造作伤识别、攻击伤致伤方式甄别,不能简单将损害后果归责于本次外伤,客观评估外伤参与度,穿透鉴定文书技术结论,挖掘证据疑点,为伤害类案件有效质证夯实专业基础。
与谈环节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盐城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俞律师结合三起真实办案案例,分享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实务经验。第一起邻里纠纷肋骨骨折案件,抓住两次CT仅间隔一日、尚不具备骨痂形成条件这一疑点,促使鉴定人出庭无法合理解释,调取既往病历排查出旧伤,案件量刑由轻伤一级调整为轻伤二级。第二起照相馆故意伤害案,挖掘卷宗缺失的现场细节,结合湿滑地面、被害人常穿细高跟等客观条件,论证损伤存在意外发生的可能,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第三起夫妻坠河溺亡申诉案件,围绕死者身上36处伤痕展开质证,依据法医学专业文献,提出部分损伤或为死后搬运拖拽所致,虽二审变更为死缓,但仍留有遗憾。张俞律师总结,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应当结合鉴定材料、现场环境、当事人陈述综合研判,挖掘合理怀疑。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凯律师结合四件经办案例开展分享,阐释成因鉴定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价值,强调法医技术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法律事实,主张辩护不能止步于鉴定意见书结论,应当回溯原始证据,甄别成伤机制,区分法医“技术事实”与刑事诉讼的“法律结论”。其中,马某某案通过损伤形态比对,区分锐器刀伤与钝器棍伤,证实重伤结果系同案人实行过限,将指控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朱某某被扇耳光案,调取被遗漏的原始CT影像,否定外伤与轻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得以撤案;高某某推搡致人伤害案,结合老年人脑萎缩生理特点,因无法排除其他致伤诱因,争取到了存疑不起诉;李某某溺婴案借助肺浮扬试验厘清真实死亡原因,从而改变了案件的定性。王律师总结,伤情成因往往是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善用法医专业意见,实现技术层面向法律层面的转化。
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建锋律师结合办理的两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真实案件,剖析死亡后果与事故行为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审查难点。第一起案件中,轿车肇事仅造成被害人髌骨骨折,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二十天后,因深静脉血栓脱落引发肺栓塞死亡。金律师核查发现,死因鉴定存在解剖程序瑕疵,未按照专业规范的要求检验死者左下肢与盆腔静脉,也没有考量被害人基础疾病、吸烟等高危因素,无法排除血栓于事故前已经形成的合理怀疑。庭审中通过发问,充分揭示鉴定意见的缺陷,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该案经审委会讨论后认定构成犯罪,最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第二起电瓶车碰擦同类案件,被害人时隔十几日死亡,金律师对死因鉴定意见提出辩护意见,没有考虑被害人放弃相关治疗,医院可能存在医疗过错等因素,检察院经过两次退侦,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金建锋律师总结,对于事故发生时对身体造成轻微伤害、间隔一段时间才死亡的案件,应当重点审查死因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入手,全面排查死者自身基础疾病、有无医疗过错等介入因素,以此辨析事故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能否成立。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翔律师结合两起亲身经历的伤害类案件,围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新旧损伤作用相当可降档”规则展开实务分享。第一起酒吧斗殴案件,被害人倒地手撑地形成螺旋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刘翔律师逐帧研判监控,质疑伤情存在旧伤或间接自致因素,但因未能调取既往病历,仅有视频推断,证据链不足。市检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确认损伤属于间接暴力所致,降档辩护未能实现。第二起案件中,刘翔律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承办,被害人被殴打致两颗牙齿脱落,本应构成轻伤二级,但鉴定考量牙周基础疾病,依据4.3.2条降档为轻微伤。他总结,适用损伤降档规则,必须要有病历等客观证据证实既往伤病,仅依靠主观怀疑、监控片段,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同时要重视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的辩护价值。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婧律师结合亲办的三起不同类型真实案件,围绕伤情成因的审查判断展开分享。第一起饺子馆斗殴案,行为人一脚踢中被害人,因被害人脾脏存有肿瘤,外力诱发肿瘤破裂大出血死亡,综合行为力度等专家咨询意见,最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起亲属纠纷伤害案,双方口供完全对立,被害人未第一时间就诊报警,伤情成因无法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结合近亲属因素最终作出出罪处理。第三起强奸案,双方供述完全相反,初期检方设备限制未能听清视频音频,庭审通过放大音频捕捉到被害人呼救声,据此认定强奸既遂。胡婧律师提出,一对一证据案件中,要重视音频、影像等客观材料,结合伤情成因、客观痕迹综合甄别言词真伪,合理运用专家意见破解疑难案件。
活动尾声,特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庆安对全场进行点评与总结。陈庆安教授指出司法实践中“唯鉴定论”现象客观存在,鉴定意见深刻影响案件走向,即便律师缺乏法医学专业背景,也不能放弃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挖掘鉴定疑点,必要时借助专家辅助人实现案件突破。刑事辩护无需执着于推翻全案事实,若能在控方证据链中击破一环、形成合理怀疑,也可能动摇指控基础。随后,他结合各与谈人案例展开评析,谈及共同犯罪归责、此罪彼罪区分、情理法平衡等刑法适用问题,点出裁判会兼顾情理与价值取向,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折射出法官自由裁量与价值权衡。同时提出刑辩律师既要专业钻研案件技术细节,也需要对案件裁判走向作出预判,制定切合实际的辩护策略,避免对案件结果抱有脱离现实的侥幸心理。最后,陈庆安教授坦言,当前刑辩执业环境艰难,但更需要律师秉持专业与抗争精神。律师手中的武器是法律条文、办案经验与尽责态度,行业应当加强实务交流,互相借鉴、抱团提升辩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