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四期 丨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发布日期:
2020-04-20

博和云学院

“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

 

依法纳税是我国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税收,既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手段,更是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基础。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偷逃、骗取税款的行为,向来是我国经济犯罪领域的打击重点。为了强化对涉税刑事案件的惩治力度,维护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最高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期对税收征收的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由于涉税刑事案件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案件的办理与其他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区别,同时,也因为该类案件的辩护对税务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因此,律师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时,如何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实现各方利益保护最大化,向来是该类案件刑事辩护的难点。

 

课程预告

 

4月21日晚上七点半,博和云学院将举行『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四期,邀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马朗律师,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辛明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副主任、前资深检察官解琳律师,以在线研讨的形式,就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三位律师将根据自身多年办案经验,从刑法和税务的不同视角,就涉税刑事案件中的相关疑难问题和辩护要点进行解读,并对企业涉税刑事合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敬请关注4月21日19:30,博和云学院“刑辩新势代”系列微论坛第四期《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直播时间 

4月21日 :19:30—21:00


微论坛主题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微论坛主谈人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四期 丨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主讲人:马 朗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刑委会副主任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四期 丨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主讲人:辛 明

 

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

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四期 丨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主讲人:解 琳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二部副主任

前资深检察官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四期 丨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参与微论坛方式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四期 丨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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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微论坛回顾

“刑辩新势代”微论坛第四期 丨 涉税刑事案件思与辩

虚假诉讼罪从罪名视角来看:传统与新型结合,难点与辩点共存。具体体现在犯罪目的传统,但手段新颖,同时侵犯新的法益。相比传统罪名,本罪存在更多的辩护空间。如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等。从律师视角来看:贯穿民事与刑事,风险与机会共存。虚假诉讼是刑民律师都会关注的问题。对民事律师来说意味着风险,如同达摩克里斯之剑;对刑事律师而言,实体问题越多,辩护空间就越大。

 

判断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把牢虚假诉讼罪的本质,即滥用诉权。捏造事实,即捏造法律关系。将“捏造事实”限缩解释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对于行为人以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需判断虚假部分是否足以使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果民事诉讼争议事实客观存在,为了获得有利于自身判决,在证据上弄虚作假或夸大其词,属于民事程序法规制的范畴。

 

以影子合同起诉并不等同于虚假诉讼罪中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的事实,强调无中生有,诉讼相对人或利益受损人对诉请事由完全不知情。在影子合同中被告人对合同的内容及真实目的都是明知的,其签订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民事诉讼不支持行为人的诉讼主张,但并不否定行为人的诉权。

 

现实中提起虚假诉讼后又撤诉的行为,按照结果犯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后,对司法秩序、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程度尚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中,“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选择性入罪条件,两者程度应当同等,否则会导致后者条件规定的虚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已经规定了针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等处罚手段,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应当与民诉法规定的诉讼欺诈行为在程度上有所区别,否则会导致民诉法规定的虚置。虚假诉讼罪中的“妨害司法秩序”应以法院实施了相当程度的实质司法行为,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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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豁免不是律师的万能防火墙。在虚假诉讼中,律师要有底线思维,任何虚假因素都不能容忍;同时要严格依规,严格依规是预防风险的“金钟罩”、“铁布衫”。

 

——吕彪律师

 

 

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应为无中生有,不包括部分篡改,捏造事实的判断标准应严格限定,否则会打击公民的诉权。以影子合同起诉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影子合同是对部分篡改的事实提起诉讼,属于“演变之诉”,是在原合同基础上演变而来,不属于无中生有,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套路贷案件中,成立诈骗罪不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为前提。

 

被告捏造事实应区分反驳与反诉,反诉相当于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当然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被告只是举证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区别于反诉,不能因为证据虚假就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二审采用续审制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不超出一审和上诉请求的范围。行为人在一审阶段被动应诉、一审宣判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上诉的,其上诉诉求不超出一审之诉范围,不符合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虚假诉讼罪应为结果犯,司法解释对此已做出回应。我国采取的是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构成模式,并非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即便认定为行为犯,也要对行为犯的程度做出要求。行为犯会导致打击范围过于前移,虚假诉讼行为有多种制裁措施,多种制裁措施之间是递进的关系,不应破坏递进制裁措施之间的关系。

 

虚假诉讼不仅限于“恶意串通”,“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还可以构成其他相关侵财型犯罪,与虚假诉讼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对行为人主观目的作了明确限制,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并不涉及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如果其手段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不属于本款规定情形,仍应根据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遭遇虚假诉讼,刑事控告注意四个要点:1.民事救济与刑事控告整体研究、推进;2.明确刑事立案标准及管辖;3.控告思维要正确,前期调查做到位,4.正面回应民事诉讼中本方的瑕疵或矛盾,释清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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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虚假诉讼应该两条腿走路,民事刑事整体推进。在做刑事控告时,律师应化身为隐形的检察官,引导对方侦查。同时不要给自己设限,律师刑事控告要有检察官的“保底思维”。

 

——武广轶律师

 

 

虚假诉讼罪目前刑事立案多,辩护空间大,同时司法文件多,规定更新快。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判断标准,即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套路贷案件中,因为法院内部有明确规定,对于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要求他人履行虚高债务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些内部规定是刑事律师办理套路贷案件的痛点。

 

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任何一个程序,只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程序提起民事诉讼,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被告捏造事实的情形中,被告提起反诉与提出虚假证据反驳原告诉求两种行为应作区分。如果被告仅为案件被告,且仅为提出抗辩意见,被告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其捏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他罪。

 

现实中提起虚假诉讼后又撤诉的行为,直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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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案件中防范风险不掉抗应把握五道关,分别是案件来源关、收案环节关、案件收费关、代理过程关、危机应对关。

 

——李道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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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王凯、葛鹏起、詹勇

 

3、虚假诉讼罪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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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吕彪、武广轶、李道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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