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纸申报瑕疵,怎抵满山杨梅?——农业补贴类案件里罪与非罪的人间标尺

派出所冰冷的椅子、看守所厚重的铁门、递交取保申请的忐忑、不予释放的当头一棒、批捕阶段的据理力争,公安机关不服不批捕的复议复核,上级检察院复核的维持、公安机关变更罪名起诉、检察院全案不起诉——这套完整的司法对抗链条,绝非个案偶然,而是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涉农补贴案件司法裁判矛盾的集中缩影。一边是公安机关紧盯着的“纸面瑕疵”:当事人经营千亩杨梅,申报农业补贴时材料里的钢材、电缆、设备、人工等成本与实际采购票据存在偏差。公安机关顺理成章以诈骗罪立案刑拘,认为“虚报成本、夸大投入”就是“虚构事实”套取补贴资金。另一边是检察机关紧盯着的“满山硕果”:项目真实落地、补贴资金全部投入产业经营、无挥霍、隐匿行为,仅属行政申报层面违规,不具备诈骗罪核心的“非法占有目的”。二者分歧的本质,是两套评价体系的剧烈碰撞:“纸面标准化行政审核思维”与“扎根乡村产业实质主义司法观”的对冲;是“只要材料有假即入刑”的简单线性推理与“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谦抑、政策目的优先”的现代刑事裁判理念的分野。这场矛盾,恰恰戳中如今涉农补贴案件最核心的司法难题:农业申报的材料瑕疵,到底是行政违规,还是刑事诈骗? 黄伟文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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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法院应当无条件配合税务机关协助执行职务请求吗?

税务机关试图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实现税收优先权,实务中常见两种方式:一是税务机关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二是税务机关以公权力机关的身份请求法院协助执行职务。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参与分配的行权逻辑、裁判观点以及债权人救济路径等方面的内容,高鸽律师、俞胜杰律师已在《税收优先权在工程款债权执行程序中绝对优先吗?》一文中进行探讨。作为知识积累的有益延伸,本文聚焦税务机关请求法院协助执行职务以实现税收优先权的问题,在厘清行权逻辑、界定现实风险、归纳裁判观点的基础上,进而为包括施工企业在内的合法债权人,提供若干可供借鉴的应对之策。 俞胜杰、高鸽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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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刑辩双城记回顾 | 李瑞阳:商业秘密“三性”在刑事案件中的审查与辩护

随着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在知识产权类犯罪中运用的进一步成熟,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已不再被束之高阁,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刑事控告逐步增多。尽管针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规范已相对完善,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仍有诸多可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而不管是刑事控告还是刑事辩护,涉案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办理的基础性前提。因此,对商业秘密三性的审查与认定,是办理此类案件必经的程序。 李瑞阳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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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在国家出资企业任职当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通过市场化招聘入职、仅持有1%国有持股的企业中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遭扩张解释,已偏离立法本意,亦是本文试图厘清的核心议题。 1%、33.4%、49%、51%、66.7%、99%、100%。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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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产权保护与市场治理并重:新商标法的体系重构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数次围绕特定问题作出的局部修正不同,这是商标法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由原来的八章七十三条调整为九章八十七条,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一章,并对总则、授权确权程序、商标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内容作出系统调整。 本次修订涉及的规则,并非均属从无到有的制度创设。其中,部分规定是为回应新型商业标志、互联网经营、恶意注册、误导性使用及权利滥用等现实问题所作的实质调整;部分规定是在既有制度基础上的扩展和完善;另有一些内容,则是将此前主要见于实施条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者审查执法实践中的规则提升至法律层面。 因此,理解本次修法,不宜仅以新增条款数量或者若干“亮点”为线索,也不宜简单概括为从“重注册”转向“重使用”。从整体结构看,新法所呈现的更深层变化,是在强化商标产权保护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注册资源配置、权利使用和行使方式,完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程序衔接机制,推动商标法律制度由较多围绕注册确权展开,走向产权保护与市场治理并重。 马赛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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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税款损失的原理与计算

虽然刑法没有将税款损失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过从司法解释看,税款损失已经成为事关本罪成立与否以及与他罪区隔的一个重要待证事实。到目前为止,司法实务界对如何查证这一事实并未作深入探讨,或仅援引税务机关观点,加上司法解释在本罪的量刑部分没有使用“税款损失数额”,而使用“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一语,这样一来,“税款损失”就显得更加耐人寻味。 本文主旨是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下简称“虚开案件”)中税款损失的原理,以及该怎么计算,即厘清税款损失这一待证事实,不涉及对税款损失规范意义的探讨。 鉴于最高法院在2025年11月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传达出可将“为他人虚开”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态度(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那么,本文的结论可以扩展到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税款损失情况。理由是,从会计、税收实体法的立场来看,在数电发票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以上罪名实行行为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在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含义)。【2】 聂斌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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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刑辩双城记回顾 | 宋晨: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审查实务

6月1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刚刚落地施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法律框架正在经历一次系统性重塑。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新规带来的不是理论上的学术议题,而是办案中绕不过去的现实难题。 本文宋晨律师,结合其十余年检察、监察工作经历及多起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三类核心证据的审查方法。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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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冷静思考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并于翌日施行。《解释二》在总结既有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瑕疵招投标的合同效力、出借资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破解工程结算困局等长期存在的痛点、难点以及困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棘手问题,作出了系统性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根据笔者观察,针对《解释二》的各类解读文章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其中也不乏诸如《解释二》对发包人大开方便之门、实际施工人制度已亡等值得商榷或者过于绝对化的评论观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站在不同主体(发包人、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等等)的立场上,冷静思考新司法解释将会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带来何种影响;作为专业的建工律师,更应当思考如何引导裁判者,使之在具体案件场景下,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进而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王鑫、李冬颖

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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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世界杯时间之外,顶级赛事IP里的法商思考

四年一度的世界杯已鸣哨揭幕,48支球队集结美加墨赛场分庭对抗,争夺大力神杯。精彩的比赛吸引全球的目光,绿茵场上鏖战正酣时,球场之外有关世界杯的各种话题也成为热议焦点。 世界杯作为当今影响最为广泛的顶级体育赛事,围绕这一世界级IP的,不仅有场上运动员顽强拼搏、永不言弃的体育精神,球迷们的热情支持,更有预估130亿美元的巨大商机。场内,竞技、比分、输赢是核心;场外,赛事转播权、赞助商、品牌运营等各环节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升级、数据合规等方面为比赛的有序进行保驾护航。制度化的设计与布局,旨在提升比赛的观赏性,更是保障这一IP活力的基石。从欢呼声回归,本文从不同角度解读一项成功IP运营案例背后的法商思考。 王盈之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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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认罪认罚新规,变与不变

2026年,"两高三部"发布新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同时废止2019年旧版。本次修订条文从约57条扩充至71条。本文从"变"与"不变"两个维度切入:九处重要条款变化,反映立法者愿意推动的方向;一处深层不变,直指这项制度至今无法跨越的核心障碍。 谢向英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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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约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企业获取技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与普通货物买卖不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尚不存在,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逐步创造出来的。这种“先签合同、后出成果”的特性,使得知识产权条款成为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很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 实践中,大量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的根源可以归纳为三类问题:一是归属不明,双方都认为自己拥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二是范围不清,合同只笼统约定“知识产权归甲方”,但未明确哪些成果属于“技术成果”、哪些属于受托人的“既有技术”;三是责任不明,技术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时,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缺乏清晰界定。 本文将从条款设计的逻辑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主要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分别从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视角,分析技术开发合同中知识产权约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吴向东、马赛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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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税收优先权在工程款债权执行程序中绝对优先吗?

近年来,因受地产政策调控影响,不少地产企业面临资产缩水、债务多元、资不抵债的窘境,税收债权和工程款债权的执行冲突愈发多见。以上海办公室高鸽律师、俞胜杰律师代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人)与广东省某税务机关之间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案件为例,总承包单位通过诉讼确认工程款债权数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税务机关以被执行人欠税为由,依据税收优先权,径行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法院在工程款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1200余万元待分配款项应由税务机关优先受偿。 该案件经过执行复议程序、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和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对工程款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享有优先权,工程款债权应优先受偿,判决撤销原判决,并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制作执行分配方案。 笔者结合该起胜诉案件以及现行司法裁判口径,围绕税收优先权在工程款债权执行程序中是否绝对/无条件优先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拟为工程款债权人提出若干可借鉴的救济理由。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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